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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嵩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使用电捕鱼器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共捕捞黄尾鱼619条,共计227.5公斤,当场被渔政执法大队抓获,同日由公安机关立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委托相关专业资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定,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生物死亡或者受损,即使侥幸逃脱的鱼类也会因经受高压电击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对水环境生态多样性的破坏极大、恢复周期长。
据此,嵩县检察院立即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在对王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偿付渔业生态资源修复金7500元。
2020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全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判决其支付7500元生态修复金,用于生态补偿。
为保证该笔生态修复金全部用于生态补偿,公益诉讼检察官继续保持全程跟踪落实。最终,2020年12月8日,嵩县水产移民局管理人员用这笔钱购买了15600条小鱼,在检察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到场监督下放流入库。
这是该院近年来办理的由水源保护到水资源保护延伸的一起典型案例。2020年以来,该院以“国家级湿地公园”获批为契机,围绕陆浑湖及相关流域水治理,探索建立了污染治理、生物保护、湿地管理“三位一体”的立体化湿地保护机制。
据统计,2020年以来,该院共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向县财政专户上缴野生动物保护生态损害赔偿金7.6万元;在环陆浑湖流域治理中先后向相关行政部门发放检察建议38份;利用“河长+检察长”机制,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134公里,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2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8处,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7亩。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指出,要‘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越来越多的候鸟栖息是对我们回头看工作的最好回答。”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葛朝斌表示,今后该院将和湿地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保护和线索移交机制,以“我管”促“都管”,把更多行政职能部门拉进“湿地保护群”,共同打造湖山圣域候鸟栖息天堂。(贾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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