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收账款函证的对象一般包括:大额或账龄较长的项目;与债务人发生纠纷的项目;关联方项目;主要客户(包括关系密切的客户)项目;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甚至余额为零的项目;可能产生重大错报或舞弊的非正常的项目。
2、函证的范围: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而言是不重要的,或者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
3、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资料图)
4、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函证数量的多少、范围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主要有:(1)应收账款在全部资产中的重要性。
6、若应收账款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
7、则函证的范围应相应大一些。
8、(2)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强弱。
9、若内部控制制度较健全,则可以相应减少函证世;反之,则应相应扩大函证范围。
10、(3)以前期间的函证结果。
11、若以前期间函证中发现过重大差异,或欠款纠纷较多,则函证范围应相应扩大一些。
12、(4)函证方式的选择。
13、若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则可以相应减少函证量;若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则要相应增加函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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